贷款需要公司章程是什么意思?贷款需要公司章程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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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10:10:53 评论 12,818

贷款需要公司章程是什么意思?贷款需要公司章程怎么写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如下,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乐进[2000]

第二条公司是依照《管理办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公司的住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本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县(市、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及小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公司以安全、流动性和效率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

第十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办理各种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组织或者参与募捐活动;

(二)向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经营;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准经营的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额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元,均为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缴足。

第十三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个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审批机关规定的上限,个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法人类型和注册号

出资额

(万元)

投资比率(%)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识别号

出资额

(万元)

投资比率(%)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司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四)按出资比例分红;

(五)公司增资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照增资前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六)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制度;

(八)公司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股东要求查阅前条所述相关信息或者要求提供信息的,公司应当在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提供。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二)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责;

(三)按照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方认缴的出资额;

(四)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依法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六)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支持公司依法开展各项业务;

(七)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八)公司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经营(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公司股东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工作报告(会议);

(五)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股份转让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和持股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身份证、委托书和持股证明。

公司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件和持股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公司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并加盖公司股东印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持股证明。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01执行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适用于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控制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

第五章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适用于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由公司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控制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力: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经理。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

第34/37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和会计报告,并由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编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完成事项;

(四)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处置;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应继续存在,但不得开展任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宣布公司终止。

第八章股东大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经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公司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更换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其任职资格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任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PBOC、银行业监督管理、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境保护、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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