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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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17:19:18来源:金融界网站 评论 2,73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旨在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安排,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

  《公告》明确了境外机构范围既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也包括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商业类机构。境外机构入市方式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即主权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商业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境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品入市。

  《公告》规定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及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允许同一境外机构将其在QFII/RQFII项下的债券与根据《公告》所投资的债券在境内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境外机构可投资品种及投资范围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已入市的境外机构可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交易。

  《公告》明确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可直接或通过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资产托管。境内托管银行负责对所托管的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严格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这一安排将与结算代理模式并行,境外机构可自行选择到境内金融基础设施或通过托管银行开立债券账户。

  《公告》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及托管银行涉及债券市场登记、交易、托管、结算的数据报送要求进行明确。通过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投资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按时逐级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托管结算数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汇总相关信息,并按月向人民银行、证监会及外汇局报送境外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相关情况。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将根据《公告》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入市申请材料要求(含取消结算代理协议)、取消交易代理安排、明确交易报告制度等有关要求,以及债券双向非交易过户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并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后对外发布。

  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

  四、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相关衍生产品、债券基金(含ETF)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交易。

  六、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资产托管。

  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切实加强对商业类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中所投资的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并可以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以及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境内外托管银行等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债券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逐级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下一级托管银行应逐级向上一级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下一级托管银行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境内托管银行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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