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受管理他人事务之支配。无因管理,为他人管理事务,是一种既不受他人委托又不受法律规制的积极行为,也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例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牲畜。
2.为他人管理事务而受限制。管理人员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若发生水灾,将他人牲畜赶回自己饲养,并主动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具有管理自己财产.事务一样谨慎的态度,以管理他人财产.交易。当找到原始主人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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