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孳息一般归抵押人所有,但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下,自扣押之日起孳息归抵押权人所有。
抵押期间的孳息归谁所有使用
在抵押关系中,孳息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在正常的抵押期间,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原则上是归抵押人所有的。因为抵押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物的处分权,但并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然而,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孳息的归属会发生变化。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从扣押之日起,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就归抵押权人所有。这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实现抵押权时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公平和合理的考量。在抵押物被扣押之前,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完整的权利,包括获取孳息的权利。但一旦抵押物被依法扣押,意味着抵押人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而抵押权人则面临着可能无法足额实现债权的风险。此时将孳息归抵押权人所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可能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抵押物是果树,那么果实就是天然孳息;如果抵押物是出租的房屋,租金就是法定孳息。
总之,在抵押期间,孳息的归属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抵押权人的利益诉求,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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